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驊達人力仲介公司-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須知事項

 

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工 雇主聘用外籍看護,只要被看護者滿足勞動部所規定:年滿80歲;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3類對象,雇主初次自醫院取得巴氏量表診斷書後,不必每3年再回到醫院評估。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得以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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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照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度),屬於特定身心礙障者。

2. 巴氏量表評估
 

(1)未滿80歲者,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全日照顧需要者,巴氏量表(請參考文章附圖)評分30分以下者,若為35分以上者,申請則須由醫療團隊加註原因。
 

(2)年滿80歲以上,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3) 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為輕度依賴照護。(需有診斷書與傳遞單

 

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工 診斷書從評估日期起算60天內有效,若超過60天未提出申請者,需再重新開立。

*被照護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以增加一名看護工:
1.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 經專業醫療診斷巴士量表為0分,且於六個月內無法改善者。

*雇主聘用外籍看護,只要被看護者滿足勞動部所規定:年滿80歲;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3類對象,雇主初次自醫院取得巴氏量表診斷書後,不必每3年再回到醫院評估。


 

此外,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工者,應具以下資格:
 

1.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等親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2.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3. 申請人台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被照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如果你與要照護的對象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透過評鑑優良的人力仲介(請參考:聘請外籍看護到底要花多少錢?)或是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接申請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
 


*什麼是巴氏量表?
 

巴氏量表是醫界評估被看護者日常生活功能的指標,依是否能自行進食、移動、盥洗、如廁等項目評分。每一功能以完全無法自行做到給予分,需別人協助給予5分,可自行做到者給予10分。 
 

《一》申請「申請外籍看護工/申請外勞看護工」資格有那些?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發文 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三二三○號
一、 受監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得依本會公告規定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以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其他雇主之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照護家庭中之受監護人:
  1. 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2. 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含附表),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但特定病症所列非屬精神相關疾病者,不得憑精神專科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二、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雇主與受監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2. 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監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3. 雇主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4. 雇主本人在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受監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雇主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三、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護人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為限。但受監護人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或接續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四、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受監護人須未住院,或受監護人住院中,但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註明預定出院日期,受監護人預定於卅日內出院者。
五、 雇主曾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或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經本會對其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名額,核定不予保留者,不得再以其名義為雇主,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六、 雇主向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國內招募本國籍家庭監護工之登記日於本公告生效當日或生效日後者,其合理聘僱薪資標準為月薪新台幣三○、○○○至三五、○○○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手續及有關許可、與外國人之生活管理等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合格醫院:
指公立醫院、教學醫院、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診斷證明書:
指本公告後附之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制式診斷證明書附表

特定身心障礙: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申請標準
  1. 平衡機能障礙
  2. 軀幹障礙
  3. 智能障礙
  4. 植物人
  5. 老人癡呆症
  6. 自閉症
  7. 染色體異常
  8. 先天代謝異常
  9. 其他先天缺陷
  10.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11. 精神病









 

特定病症:

 

特定病症項目 申請標準
  1. 神經性膀胱病
  2. 嚴重灼燙傷(30﹪以上)或電傷。
  3. 關節病變導致寬、膝、肘、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性或收縮性縮(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
  4. 慢性關節炎
  5. 尿路永久改道需長期照顧人工造廔且不良於工作者。
  6. 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如有嚴重併發症的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慢性肝、腎、肺炎,營養不良,複雜性骨折等。
  7. 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
  8. 雙側髖關節皆自行關節切除術。
  9. 雙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
  10. 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
  11. 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髓炎,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
  12. 慢性阻塞性肺炎。
  13. 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者
  14. 嚴重骨質疏鬆症
  15. 腦血管意外(腦中風)
  16. 腦外傷
  17. 腦性麻痺。
  18. 脊髓損傷或脊椎病變
  19. 其他神經病變
  20. 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癱或偏癱(肌力第三度以下)以上者。
  21. 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肢以上者。
  22. 癱瘓
  23. 神經或肌肉病變所致之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者(該項疾病有去髓鞘等各種週邊神經病變、肌無症及肌失養症等各種神經病變)。
  24. 兩眼視力在0.01以下。








 

特定病症項目 申請標準
25.癌症末期 巴氏量表四十分以下
26.天皰瘡 範圍面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27.類天皰瘡 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28.紅皮症 紅皮症持續六個月以上,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29.先天性表皮水皰症 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30.水皰性魚鱗癬樣紅皮症 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31.運動神經元疾病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32.慢性多發性硬化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33.小腦萎縮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34.老人失智症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1. 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二分以上者。2.CDR一分者,須由二位醫師意見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
35.蕈樣黴菌病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36.Sezary症候群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

 

 


 

《二》申請外籍看護工需那些資料?
雇主應依本辦法規定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事宜,並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檢具下列表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2. 申請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3. 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含附表,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4.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5.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6.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7.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8. 受監護人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依前項二、(三)或(四)申請者需檢附)。
  9. 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正本(依前項二、(三)資格申請者需檢附)。
  10.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依前項二、(四)資格申請者需檢附)。
  11. 重新招募案應加附文件如下:
    •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影本(含名冊)。
    • 當地衛生局所核發外國人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含名冊)。
    • 雇主與外國人中途解約協議書正本(應註明預定離境日期,外籍勞工中途解約需檢附)。
    • 雇主申請提前辦理新招募外國人入境簽證切結書正本(提前辦理入境簽證案件需檢)。
    • 外國人離境名冊正本一份(外國人已離境者,註明其離境日期;外國人尚未離境者,註明其預定離境日期)。
    • 航空公司出具之外國人搭機證明正本或警察機關出具之外籍勞工離境證明(外籍勞工已離境者需檢附)。
  12. 接續聘僱案應加附文件如下:
    •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所核發之「外籍勞工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
    • 本會核發之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及入境簽證函或遞補招募函正本(以招募許可函正本接續聘僱之案件需檢附)。
    • 新舊雇主共同簽章同意外籍勞工接續聘僱說明書正本(受監護人為同一人,變更符合親等關係為申請人之案件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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