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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務大軍 - 一般研發替代役

  為有效運用役男專長人力資源,提昇

男服勤素質,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受理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 



服役期限: 

  按行政院核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自101年11月1日起不分役別一律提前10個月退役。故常備役體位實際服役期間為1年15日,替代役體位役期為1年;另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仍得折算服役之役期。 


申請程序: 

  役男須先至本署「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基本資料及選服時段、役別、機關後,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服一般替代役。 

申請替代役-流程

國外學歷役男、含大陸 地區學歷 尚未返國役 男 已經返國接受 徵兵處理(體 檢)役男 國內學歷 役男 登錄 查驗 列印 至內政部役政署首頁→一般 替代役申請→役男申請服替 代役登錄資料。

1.列印完成申請之網頁畫面( 申請步驟8)。

2.列印役男自願選服內政部 役政署公共行政役(管理幹 部)切結書。

3.列印寄件專用信封封面。 將裝訂完成之文件放置信封 並貼上寄件專用信封封面郵 寄至內政部役政署(54071南 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21號)。

申請資格:

積極條件:

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具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條件,得依下列順序依序甄試。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類別專長證照。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類別專長證照。

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消極條件: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但緩徵原因能於申請之年消滅者,可提出申請。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不受不得申請之限制。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1.由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列印申請書。

2.選服管理幹部須列印役男自 願選服內政部役政署公共行政  研發替代役(管理幹部)切結書。

3.列印寄件專用信封封面。 將裝訂完成之文件放置信封並 貼上寄件專用信封封面郵寄至 內政部役政署(54071南投縣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

1.申請書。 2.相關專長證明文件。
.申請書。

2.經我國駐外館或駐外辦事 處驗證之學歷證件。

3.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不需 驗證)。

4.役男自願選服內政部役政 署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 切結書。 裝訂 登錄 列印 裝訂 郵寄 郵寄 至內政部役政署首頁→一般 替代役申請→役男申請服替 代役登錄。 持相關專長證件至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查 驗,並準備1份掛號回郵信封 (NT$25)給公所留存(寄發核 定通知書用)。

備註:

1.選服管理幹部須檢附役男自 願選服內政部役政署公共行政 研發替代役(管理幹部)切結書。

2.以國外學歷申請役男證件須 經我國駐外館或駐外辦事處驗 證之學歷證件、中文譯本(不 需驗證)。 104年公共行政役役男申請作業流程 請於104年8月14日下午5時前完成以下所有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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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anlin3215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